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5民初6703号
原告:山东朕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朱岭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F13LX5。
法定代表人:郭正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娟、祝伟,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邢志学,主任。
原告山东朕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朕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娟、祝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邢志学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法庭调解阶段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朕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达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修建本村路面工程,合同价格485000元,工期10天。建设完毕后,2017年12月31日,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定工程总价款为477343.8元。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应于2018年11月24日付清工程款,但被告分两次付款387343.8元后,下欠90000元一直未付。
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答辩称,欠款属实,施工也属实;对于还款日期希望到2021年6月20日左右,因为我村申请的一批资金那时能到位。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一、道路施工合同书一份,证实2017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工程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了工程施工的有关情况;证据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证实经审计部门审计原告建设的工程最终定价为477343.8元;证据三、转账记录两份,证实被告两次付款,一次通过村会计朱京明的账户转款90000元,一次是通过费城街道经管站账户转款297343.8元。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达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修建本村路面工程,合同价款485000元,工期10天,工程款于2018年11月24日前付清。建设完毕后,2017年12月31日,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定工程总价款477343.8元。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被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原告付款90000元,2020年1月22日付款297343.80元,尚欠90000元一直未付,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将其村路面施工工程承包给山东朕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山东朕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工作,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未支付工程款,实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告按约将路面工程施工完毕后,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理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持。
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朕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君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