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朕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正航,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邢志学,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朕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325执496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雁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