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5555号
原告:罗庄区飞升租赁站,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南。
经营者:张东友。
被告:山东正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街道办事处北京东路与管仲路交汇处向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现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现飞,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街道办事处北京东路与管仲路交汇处向东300米路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庄区飞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正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现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庄区飞升租赁站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庄区飞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原告罗庄区飞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邵明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全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