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1872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兰,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现飞,经理。
被告:徐孟,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与被告徐孟、山东正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郑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许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