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移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民终8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红,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房产主管,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庆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卓飞,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通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中移通信公司向上诉人支付2016年1月病假工资2390元、2015年12月餐费补助120元、2016年2月餐费补助19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移通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侯红工资单以及2015年的绩效奖金平均计算,按照山东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中移通信公司应当补发侯红2016年1月70%的病假工资2390元。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职工带薪年公休假期间,工资及一切福利照常发放。中移通信公司制定的《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年休假期间固定薪资、绩效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中移通信公司应补发侯红公休假期间扣发的餐费补助。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实施细则》《山东中移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误餐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以上实施细则是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能适用法律,参照地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中适用单位的实施细则作为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该实施细则违反国家劳动法,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且中移公司在一审中没有对实施细则具有的情况进行举证,也未对实施细则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的合法性举证,不能作为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2名陪审员没有参加庭审却署名,法院程序违法导致判决不公。
中移通信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侯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移通信公司向侯红支付2016年1月至3月病假工资2700元,包括一月餐费补助120元,二月病假工资2390元,三月餐费补助1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侯红系中移通信公司员工,于1993年入职中移通信公司。2015年12月16日、17日、18日、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侯红休公休假。2016年1月4日、2016年1月19日,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分别出具《病休证明》一份,诊断印象均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分别建议侯红休息半月。中移通信公司批准了侯红的病假休假请求。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2月2日,侯红休病假。2016月2月3日至6日、2月14日至19日、2月22日至26日,侯红休公休假。中移通信公司员工当月的绩效奖金计算在下月的工资中进行发放。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侯红的应发收入分别为:6575.48元、6674.33元、3113元、6516.41元,其中均包括了四项固定薪资,分别为:基本薪资1400元、津贴补贴200元、职位补贴1023元、住房补贴490元。2016年2月,侯红的绩效奖金为0元。2016年8月,侯红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中移通信公司支付2016年2月病假工资、2016年1月、3月餐费补贴。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劳人仲案[2016]5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327.48元;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单位实行的餐费补贴方式拨付申请人餐费补贴29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侯红、中移通信公司不服该裁决,均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关于误餐费,中移通信公司规定:驻济人员由公司为正常出勤的员工每个工作日提供一顿工作餐,工作餐提供地点在公司食堂,公司每月向食堂拨付200元/人,未正常出勤的员工按10元/人每天扣减,每月的误餐费根据上月的考勤情况在当月清算。中移通信公司称,侯红2015年12月休公休假,故于2016年1月的工资中向其发放误餐费80元(200元-120元)。2016年1月,侯红休病假,未正常出勤,故于2016年2月的工资中未向其发放误餐费。2016年2月,侯红休病假及公休假,正常出勤一天,故于2016年3月的工资中向其发放误餐费10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中移通信公司已向侯红正常支付了2016年2月份的工资,因2016年1月侯红休病假而未向其支付绩效奖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中移通信公司要求不支付侯红病假工资327.48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移通信公司已向侯红及时足额支付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劳动报酬。2015年12月侯红休公休假12天,中移通信公司于2016年1月份按公司规定向其发放了误餐费80元(200元-120元)。2016年2月侯红休公休假及病假共计17天,正常出勤一天,中移通信公司于2016年3月份按公司规定已向其发放误餐费10元。中移通信公司要求不支付侯红餐费补贴290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侯红病假工资。二、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侯红餐费补贴。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中移通信公司按照中移通信公司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支付侯红工资。
一审中,双方对《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误餐费管理实施细则》真实性无异议,二审中,侯红异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中移通信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实施细则》、《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误餐费管理实施细则》支付了应当支付给侯红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相应误餐费,原审对此认定正确。侯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侯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侯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宝林
审判员  吴隆新
审判员  赵玉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