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移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03民初7355号
原告:侯红,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房产主管,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卓飞,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红与被告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通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红,被告中移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至3月病假工资2700元,包括一月餐费补助120元,二月病假工资2390元,三月餐费补助19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日,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裁案2016[5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资327.48元,支付午餐补贴290元。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决结果显失公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中移通信公司辩称,一、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被告提交被告2013年第二届第三次职代会通过的考勤及假期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第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员工病假两天以上不扣减工资,按实际占用工作天数扣减当月绩效奖金,原告2016年1月休病假整月,故扣除其绩效奖金,被告并无过错,剩余固定薪资及房补等福利合计3113元已向原告足额发放。二、关于误餐费系被告公司考虑职工在岗就餐问题而予以的餐费补贴,被告提交员工误餐费管理细则,该细则明确约定误餐费发放以考勤为依据,每缺勤一天扣10元,被告公司按照原告缺勤天数扣除相应的餐费补助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侯红系中移通信公司员工,于1993年入职中移通信公司。2015年12月16日、17日、18日、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公休假。2016年1月4日、2016年1月19日,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分别出具《病休证明》一份,诊断印象均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分别建议***息半月。中移通信公司批准了侯红的病假休假请求。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2月2日,***病假。2016月2月3日至6日、2月14日至19日、2月22日至26日,***公休假。中移通信公司员工当月的绩效奖金计算在下月的工资中进行发放。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侯红的应发收入分别为:6575.48元、6674.33元、3113元、6516.41元,其中均包括了四项固定薪资,分别为:基本薪资1400元、津贴补贴200元、职位补贴1023元、住房补贴490元。2016年2月,侯红的绩效奖金为0元。2016年8月,侯红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中移通信公司支付2016年2月病假工资、2016年1月、3月餐费补贴。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劳人仲案[2016]5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327.48元;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单位实行的餐费补贴方式拨付申请人餐费补贴29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侯红、中移通信公司不服该裁决,均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仲裁裁决书、考勤表、工资明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误餐费,中移通信公司规定:驻济人员由公司为正常出勤的员工每个工作日提供一顿工作餐,工作餐提供地点在公司食堂,公司每月向食堂拨付200元/人,未正常出勤的员工按10元/人每天扣减,每月的误餐费根据上月的考勤情况在当月清算。中移通信公司称,侯红2015年12月休公休假,故于2016年1月的工资中向其发放误餐费80元(200元-120元)。2016年1月,***病假,未正常出勤,故于2016年2月的工资中未向其发放误餐费。2016年2月,***病假及公休假,正常出勤一天,故于2016年3月的工资中向其发放误餐费10元。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中移通信公司已向侯红及时足额支付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劳动报酬。2015年12月***公休假12天,中移通信公司于2016年1月份按公司规定向其发放了误餐费80元(200元-120元),侯红要求中移通信公司支付一月餐费补助12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移通信公司已向侯红正常支付了2016年2月份的工资,因2016年1月***病假而未向其支付绩效奖金,侯红要求中移通信公司另行支付2016年2月病假工资239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6年2月***公休假及病假共计17天,正常出勤一天,中移通信公司于2016年3月份按公司规定已向其发放误餐费10元,侯红要求中移通信公司支付三月餐费补助19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侯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