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移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03民初7530号
原告: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庆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卓飞,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红,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房产主管,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通信公司)与被告侯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移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庆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卓飞,被告侯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移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病假工资327.48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餐费补贴29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单位员工,2015年12月15日因脚受伤,根据医院建议向原告请病假休养。被告2015年12月缺勤12个工作日,原告按照被告休年休假考核,2016年1月整月休病假未上班,2016年2月,被告休病假2天,按年休假考核15天,正常上班l天。根据原告单位规章制度《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误餐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原告按时、足额给予被告发放了病假工资并核算了误餐费。原告发放的病假工资和误餐费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且发放数额远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合法权益。
侯红辩称,被告是中国移动正式员工,于1993年武警部队转业分配到邮电系统,至今已有31年工龄,于2010年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因脚受伤骨折,送山东省中医医院骨科检查,被确诊为“左足第5跖骨折,医院建议休息3个月,并开具病假条,我实际2016年1月病假休了一个月,工资发了584元,少发2390元;2015年12月休了2015年公休假,餐费实发80元,少发120元;2月休了2016年公休假,实发餐费10元,少发190元。根据山东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文件规定第一条: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被告病假不超过180天,应按本人实际出勤工资的70%发放病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第四条:上资总额有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月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组成。原告自己制定的“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七条第三项员工月请假2天(含)以内或因患急症、重病需住院治疗10(含)以内的,不扣减固定薪资和绩效奖金。超过2天以上或患急症、重病需住院治疗10天以上的,不扣减固定薪资,超过部分按实际占用工作天数扣减当月绩效奖”违反国家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应补发被告绩效奖金的70%病假工资。据国家劳动法规定,职工带薪年公休假期间,工资及一切福利照常发放。原告自己制定的“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第三项:年休假期间固定薪资、绩效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应该补发被告公休假期间扣发的误餐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侯红系中移通信公司员工,于1993年入职中移通信公司。2015年12月16日、17日、18日、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侯红休公休假。2016年1月4日、2016年1月19日,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分别出具《病休证明》一份,诊断印象均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分别建议侯红休息半月。中移通信公司批准了侯红的病假休假请求。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2月2日,侯红休病假。2016月2月3日至6日、2月14日至19日、2月22日至26日,侯红休公休假。中移通信公司员工当月的绩效奖金计算在下月的工资中进行发放。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侯红的应发收入分别为:6575.48元、6674.33元、3113元、6516.41元,其中均包括了四项固定薪资,分别为:基本薪资1400元、津贴补贴200元、职位补贴1023元、住房补贴490元。2016年2月,侯红的绩效奖金为0元。2016年8月,侯红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中移通信公司支付2016年2月病假工资、2016年1月、3月餐费补贴。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劳人仲案[2016]5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327.48元;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单位实行的餐费补贴方式拨付申请人餐费补贴29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侯红、中移通信公司不服该裁决,均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仲裁裁决书、考勤表、工资明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误餐费,中移通信公司规定:驻济人员由公司为正常出勤的员工每个工作日提供一顿工作餐,工作餐提供地点在公司食堂,公司每月向食堂拨付200元/人,未正常出勤的员工按10元/人每天扣减,每月的误餐费根据上月的考勤情况在当月清算。中移通信公司称,侯红2015年12月休公休假,故于2016年1月的工资中向其发放误餐费80元(200元-120元)。2016年1月,侯红休病假,未正常出勤,故于2016年2月的工资中未向其发放误餐费。2016年2月,侯红休病假及公休假,正常出勤一天,故于2016年3月的工资中向其发放误餐费10元。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中移通信公司已向侯红正常支付了2016年2月份的工资,因2016年1月侯红休病假而未向其支付绩效奖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中移通信公司要求不支付侯红病假工资327.48元,本院予以支持。中移通信公司已向侯红及时足额支付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劳动报酬。2015年12月侯红休公休假12天,中移通信公司于2016年1月份按公司规定向其发放了误餐费80元(200元-120元)。2016年2月侯红休公休假及病假共计17天,正常出勤一天,中移通信公司于2016年3月份按公司规定已向其发放误餐费10元。中移通信公司要求不支付侯红餐费补贴29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侯红病假工资。
二、原告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侯红餐费补贴。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园青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