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特39号
申请人:山东中移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侯红,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申请人山东中移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申请人山东中移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中移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移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