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许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3411号之一
原告:山东许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赵堂社区中达好旺角中山路北华英路西2#楼02单元04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F9NCL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男,汉族,居民,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锋,山东希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育新街育新苑公建A2栋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56LQ35。
法定代表人:李章月,经理。
被告:李大宾,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见,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明县长兴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长兴集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8004497202W。
法定代表人:王方领,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孟军,东明县长兴集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许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宾、山东众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县长兴集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许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许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许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6元,保全费2751元,均由原告山东许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安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