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许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保435号
申请人:山东许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F9NCL67.
申请人:***,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众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育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56LQ35.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申请人:东明县长兴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8004497202W.
关于山东许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众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县长兴集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鲁1728民初3411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461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执保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