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天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滕州德意君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481民初2503号之一
原告滕州市天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艳富,职务:经理。
地址:滕州市塔寺路西10号营业房。
担保人孙艳富,男,汉族,住滕州市家乐园小区3-1-503室,身份证号:37040219790721311X。
被告滕州德意君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孙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天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德意君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滕州德意君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担保人孙艳富自愿用自己所有的鲁D×××××号奔驰汽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天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孙艳富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孙艳富名下的鲁D×××××号奔驰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