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3154号
申请人: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滕州市天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街道大同天下瀚香苑9#楼永昌B0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解亚男,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解亚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解亚男的银行存款39万元。
申请人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解亚男的银行存款39万元。
对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对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对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