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3154号之一
原告: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街道大同天下瀚香苑9#楼永昌B01号营业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816872405872。
法定代表人:**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滕州市。
被告:解亚男,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运营,滕州市北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解亚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计3550元、诉讼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滕州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