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8042号
原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博泰大厦1-2-405、406。
法定代表人:张秀荣,经理。
被告:天津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第三层办公室A区311房间(天津全新全易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157号)。
法定代表人:冯胜巍,经理。
原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与被告天津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