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40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俊岭,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秀荣,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位,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