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

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天津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5民初7402号 原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博泰大厦1-2-405、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水岸城春华园4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与被告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昆仑公司支付设计费294,811.47元及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开支7,5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昆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公司向昆仑公司支付设计费294,811.47元及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6日,**公司委托昆仑公司进行设计工作,并签订了《天津恒大花溪小镇配建三(***、配建四(**所)、及高层、洋房地下电梯厅及过道精装修设计合同》,昆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内所有设计及工作内容,将设计成果交予**公司,**公司收到设计成果后未履行付款义务。 **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6日,**公司与昆仑公司签订了《天津恒大花溪小镇配建三(***、配建四(**所)、及高层、洋房地下电梯厅及过道精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委托昆仑公司承担天津恒大花溪小镇配建三(***、配建四(**所)、及高层、洋房地下电梯厅及过道精装修施工图及深化施工图设计,设计费共计294,811.47元。合同签订后,昆仑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施工图进行设计,并于2020年12月11日向**公司交付了电子文件及纸质蓝图等设计资料,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司与昆仑公司将施工图交由昆仑公司设计,昆仑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昆仑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昆仑公司对施工图进行设计,并已实际交付工作成果,**公司应当给付设计费,**公司未给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昆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尚欠昆仑公司设计费294,811.47元的事实存在,昆仑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在昆仑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后,**公司应及时支付设计费,其未支付设计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昆仑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设计费294,811.47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