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

潍坊有品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094号 原告:潍坊有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18-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R05AM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博泰大厦1号楼2**405、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444747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潍坊有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潍坊有品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有品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有品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潍坊有品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