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1094号
原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李沧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李沧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