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36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36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威海卓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周想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春晖
法官助理 郭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