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53号
申请保全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266562X6。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潍坊新华能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14278号67号楼1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D896W2C。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申请保全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潍坊新华能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3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新华能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