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71号
申请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266562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申请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