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71号 申请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266562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申请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