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57号 申请保全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266562X6。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79年09月0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街道索镇大街1521号2号楼2**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9********。 被保全人:***,女,1982年0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街道索镇大街1521号2号楼2**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2********。 申请保全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3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