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与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9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5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1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中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另外,一审判决书记载的受理费金额是以鑫宝公司在一审庭审之后变更的诉请为基数计算的,该计算方式不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即以鑫宝公司在一审庭审时明确的诉请为基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6元,减半收取6,073元,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98.5元,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74.5元;一审中的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52元,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 薇 书 记 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