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9961号
申请执行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权利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60,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0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陈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