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9961号 申请执行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权利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60,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0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陈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