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9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22)沪0112执保00479号对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444259245998账户的保全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陈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