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9976号 申请执行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权利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6,390.58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支付以536,390.5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支付**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8,621.5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085.56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于2022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36,390.58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支付财产保全费4,079.84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31日支付案件受理费4,541.70元、本案执行费8,085.56元。被执行人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238.19元、**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310.58元,但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48.77元。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