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1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刘志龙,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龙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志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