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一初字第596号
原告: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区大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5574-6。
法定代表人:汤宝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波,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仪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曹宝庆,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仪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矫志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