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12执1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刘志龙,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龙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志龙的银行存款184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