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1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厅街道东厅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2)烟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十里堡村东、802省道北侧,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07)第XXX号、使用权面积为9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之上的在建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十里堡村东、802省道北侧,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07)第XXX号、使用权面积为9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之上的在建工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