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1执恢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厅街道东厅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8日10时至2019年8月9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十里堡村东、802省道北侧,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07)第32XXX号、使用权面积为9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之上的在建工程,买受人山东东方佳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741825651)以最高价壹亿伍仟玖佰肆拾柒万贰仟元(¥159472000.00)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十里堡村东、802省道北侧,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07)第32XXX号、使用权面积为9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之上的在建工程归买受人山东东方佳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山东东方佳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山东东方佳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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