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案号:(2022)鲁0611民初120号
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本院。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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