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120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新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景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神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12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企业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仅有零星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66899.81元,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未履行2566899.81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江波
审判员 王石刚
审判员 宋显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由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