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4371号
原告:枣庄安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临山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人区义堂镇丰源新区5号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枣庄安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