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鑫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王廷贵、邹平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282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日滨州市邹平县。
被告:邹平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魏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9362755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邹平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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