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鑫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邹平鑫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2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鲁1621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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