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鑫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邹平鑫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1621民初2014号

原告:***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魏桥镇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936275530

法定代表人:张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光,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峰,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文化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674529904M

法定代表人:贾万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群,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光、卢文峰,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17714元及利息;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开发的惠民县国泰花苑步行街S1-S4号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2917714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7日,邹平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姬庆勇签订国泰地产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2017年10月30日邹平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完成了工程量,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还欠2917714元未支付,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27714元,于2020年8月31日付427714元,于2020年12月31日付2400000元。若第一期逾期不付,则原告有权按全部工程款申请执行;

二、原被告别无其他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1元,减半收取75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旭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泽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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