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1295号
原告:山东***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657477076。
法定代表人:刘翠萍,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山东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魏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936275530。
法定代表人:张建。
被告:**,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02元,由原告山东***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