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51财保130号
申请人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住所重庆市**龙坡区**彭镇。
法定代表人刘华。
委托代理人赵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座**楼5楼。
法定代表人陈嘉。
被申请人铜梁县印象置业有,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袁家村袁家村。
法定代表人颜克容。
本院与2016年12月5日受理申请人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与被申请人铜梁县印象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铜梁县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在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的存款冻结至额满160万元止,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铜梁县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在XXXX银行账号XXXX********的存款冻结至额满160万元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嘉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希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