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铝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实验中学校与吴锡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民初672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巴南实验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89504。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瑞勋,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卓伦,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1116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巴南实验中学校与被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巴南实验中学校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南实验中学校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巴南实验中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重庆市巴南实验中学校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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