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实验中学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实验中学校、第三人**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