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铝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实验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民初10796号******
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1116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实验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鱼轻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89504。******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瑞勋,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卓伦,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实验中学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实验中学校、第三人**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