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189号
申请人: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洋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2597947866。
法定代表人:吴国良,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临港万国石材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四分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098714588A。
法定代表人:吴国良,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盐场一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19851405N。
法定代表人:吴浴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贤,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蔚,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合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CJ1JJ0F。
法定代表人:廖光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临港万国石材商贸城有限公司、河北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合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临港万国石材商贸城有限公司、河北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沧州合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70042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临港万国石材商贸城有限公司、河北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