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456号
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斑樟湖路33号欣悦阳光小区×××盈翠阁10层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查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5.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247.53元,由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生
审 判 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黄丽芬
书 记 员 谭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