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源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源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民初674号
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斑嶂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镇华,总经理。
被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安。
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故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730元),由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杏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钟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