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民初674号
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斑嶂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镇华,总经理。
被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安。
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故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730元),由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审 判 员 李杏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钟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