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源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民初604号
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斑樟湖路33号欣悦阳光小区6号楼盈翠阁10层07号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镇华。
被告:惠州市天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镇龙镇联溪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查亮。
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天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以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合同纠纷通过庭外协商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3元,由原告惠州市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智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柏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