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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恢324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金华镇锁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91,67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担保责任,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并*诉与其余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大概在九月,故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建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