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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男,1984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金华镇锁龙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共有所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与****共有所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业务件号:权309988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