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金华镇锁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共有所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法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网络询价,确认最终参考价为:207687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与****共有所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业务件号:权3099881),第一拍保留价为:1454000.00元;第二拍保留价为:1163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