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恢32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金华镇锁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津县(业务件号:权0026092)的住宅用房、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业务件号:权3099881)的公寓,现因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担保责任,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津县(业务件号:权0026092)的住宅用房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业务件号:权3099881)的公寓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