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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613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世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霞